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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书馆书刊赔偿制度

作者:暂无 上传时间:2018-11-01 浏览次数: 返回上级

        为保证馆藏书刊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,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》的规定:“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,爱护文献资料。对违章或污损、盗窃文献资料者,应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赔偿以至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”,特制定本制度。

(一)遗失书刊的处罚 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借书处报告,并赔偿原书。超过应还日期,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所遗失图书的情况,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赔款:

1、遗失本馆图书,应以完全相同的同版新书抵赔,并缴付新书加工手续费5元;如无法以新书抵赔,丢失的图书借期已超过20天仍未找到,可办理赔罚手续,,赔罚款以原书价的倍数计算。 具体规定如下:

1) 中文图书 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×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 1989年(含)以前出版的:按原价×15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

2)外文图书(原版) 1990年后出版的:按原价×1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 1989年(含)前出版的:按原价(无价格的图书按40元计)×2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 赠书:40元×10倍+20元(图书加工费);

3)遗失或损坏多卷集整部图书中的1册,而不能单册零购者,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,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,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。

2、赔款后,读者又找回原书,所赔款项可如数退还本人,从赔款之日起计算过期滞纳金。如超过应还日期仍不还书也不办理赔偿手续者按逾期处理。即在赔偿原书的同时,追缴逾期滞纳金。

(二) 污损书刊的处罚

1、一般图书每污损(包括划线、批注、涂改、影描、撕破、污渍等)1—5页罚款1—5元(可以揩擦的,由污损者揩擦复原后罚款减半)

2、污损封面封底情节一般者,计入污损页数。污损较严重而必须重新装订修缮者,再加赔装订费。

3、撕割书刊内容等破坏行为,罚款20元,情节严重者,除作检讨外,并通报有关单位。

4、污损、撕割原版图书、珍本善本图书或阅览室的书刊,按书价5--10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,除作检讨外,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。

5、污损或破坏条码,每条一律罚款5元。

6、被污损的书刊经罚款处理后,仍归图书馆。如污损特别严重者,限时以版本相同的书刊赔偿,并交加工手续费5元,如赔偿同种书确有困难者,可按丢失图书的规定处理。

(三)偷窃书刊的处罚

1、凡未办理借阅或复印手续,将书刊私自夹带出库、室,或在库、室内将书刊藏匿于身上,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书刊出库、室,或破坏书刊的各种技术措施者,均以盗窃书刊论处。

2、凡偷窃书刊者,除责令书面检讨存档备查之外,每本书处罚50—100元,并处以100元道德罚款。情节严重、态度恶劣者,将视情况停止借阅权,在图书馆张榜公布通报批评,或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。

3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原则上也作窃书论处:

1)盗用他人校园卡借书,将图书据为已有;

2)“调包”还书,以废换好,以及诸如此类的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。

(四)书刊逾期的处理

1、借出的图书必须按期归还,以利流通,逾期不还者,图书馆按每册书刊每天0.10元累计收超期租金。读者到外地出差、实习,未能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须由所在部门出具书面证明,口头说明无效。

2、遇有特殊情况,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。